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供稿:王宁发布:2020-05-17阅读:5518次
为规范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比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房屋及建筑: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交通工具:办公用车辆;
(三)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等;
(四)文物文化资产;
(五)其他。
其他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比较高的有形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发票、报关单等)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文件包括原购买发票复印件、专业机构评估报告、法律文书等)。
(3)如果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法确认公允价值,属于公允价值无法确认的受赠资产,财务应建立辅助账进行登记,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待全部完工投入使用后转为固定资产。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净支出,增加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四)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五)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会计每月计提折旧)。采用财务软件生成折旧表的,会计应定期对每项(每类)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账面净值进行检查并做调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40-50年;
(2)交通工具,折旧年限为5-10年;
(3)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办公家具,折旧年限不低于3年;
(4)文物文化资产,不计提折旧;
(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折旧年限。
四、固定资产应加强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应实施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秘书处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处置等具体管理。
1、编制计划。秘书处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经秘书长审批后统一购置。基金会办公用电子产品使用年限未超过3年的,不得置换。
2、验收入库。购置的固定资产,秘书处必须进行验收,对质量、数量进行查验,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入库,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3、领用登记。领用固定资产,应经秘书长批准,并按部门、使用人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领用。
固定资产使用人为实物管理的责任人,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要进行日常保养和爱护。工作调动、离职时,应将所用资产交还秘书处并办妥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离职手续。丢失、人为毁损应合理赔偿(重置成本扣除正常折旧)。
4、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含正常报废、非正常毁损、无偿转出),由实物管理的责任人提出申请报告,写明要处置的资产名称、现状、数量、净值、处置原因、处置方式等情况,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处置,并履行财务手续。
5、清点盘查。每年12月25日至31日,秘书处会同会计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清点盘查后固定资产应实现账实相符。
(二)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监督。对固定资产应按每项资产、每类资产(同一资产众多的情况下)进行明细核算,并计提折旧。年末积极配合秘书处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纳入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