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管理规定
供稿:王宁发布:2020-05-17阅读:635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 (以下简称:公益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公益活动的社会效益,明确公益活动实施要点和相关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违章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公益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益活动是指:根据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资金募集,支持开展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健康扶贫救助等面向公众的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公益活动按形式主要分为4大类,分别是:学术交流类、教育培训类、科学研究类和健康扶贫救助类;按活动归属分为:专项基金公益活动和独立公益活动;按活动品牌分为:健康促进手拉手和健康促进中国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益活动管理组(或活动组委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二章 公益活动的开展与筹备
第五条 开展条件
基金会为公募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各界均可在基金会申请开展公益活动,立项条件如下:
1. 申请开展的公益活动须符合基金会章程和业务范围。专项基金开展的公益活动须符合该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 公益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3. 公益活动捐赠单位(或自然人)应为合法企业、机构、组织(或合法公民),所捐赠的公益资金为自愿捐赠,有财产处置权且来源合法。
4. 具有要素完整、操作性强的方案和计划。
第六条 公益活动的命名
1. 公益活动的命名要清晰明确,以突出主办单位,明确活动受众,明确活动类型,明确活动内容为原则。如为多场次的系列活动要在名称末尾注明举办地,如为线上活动,可在名称正文处体现。
例1: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肿瘤科医师技能培训(线上)公益活动
例2: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肿瘤科医师技能培训公益活动(北京)
2. 公益活动名称不得由捐赠单位冠名,名称中不得出现“基地”、“学院”、“中心”等字样。
3. 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名称可作为副标题。
例3: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消化道疾病健康教育公益活动
——绿丝带行动
4. 属于基金会“健康促进中国行”、“健康促进手拉手”的品牌活动,要在活动名称前体现活动品牌名。
例4:健康促进中国行——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公益活动
例5:健康促进手拉手——基层医师规范化培训公益活动
第七条 前期筹备
1. 独立公益活动
(1)活动受理
独立公益活动的审批由基金会公益部受理,根据《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第一责任联系人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基金会指定专人担任该公益活动的第一责任联系人,负责协助活动管理组(或组委会)参与活动策划、活动合规管理及沟通协调等工作。
(2)组织架构
独立公益活动在开展前应筹划成立活动管理组(或组委会),负责活动的策划、实施、监管和协调等组织管理工作。募集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公益活动应成立组委会;募集资金200万元以下的公益活动应成立管理组。
根据活动需要,可成立专家组。负责活动的决策咨询、学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3)成员构成
活动管理组(或组委会)成员原则上由基金会、发起方、捐赠单位、相关专家共同推荐组成。一般为3—7人,设组长(主任委员)1人,副组长(副主任委员)1—2人,成员1—4人。
(4)资金募集
活动开展所需的资金,由基金会向相关单位或自然人发布支持邀请函或倡议书。确认支持后,相关单位或自然人与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完成资金划拨。
(5)承办单位遴选
根据《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承办单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办单位受基金会委托,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6)活动材料的准备与审批
活动管理组(或活动组委会)组织《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立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撰写并利用基金会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审批。
公益活动经审核符合开展条件时,货币资金捐赠协议、实物捐赠协议、共同主办协议、购买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签署可以与《申报表》同时提交审批。
2. 专项基金公益活动
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的组织管理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也可根据活动需求和规模成立活动管理组。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提供学术和技术支持。
活动管理组的组成、资金募集、承办单位遴选、活动材料和协议审批等相关事宜参照独立公益活动要求。
第八条 相关文书的审批权限
各类协议、合同等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其他活动文书(如邀请函、会议通知、情况说明、阶段性小结、结项报告等)需盖基金会公章的,由公益部领导审批。
第九条 信息公开
按照公益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假借基金会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或违法活动,杜绝未经基金会批准,擅自利用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等违章、违规现象的发生。公益活动批准开展后,公示材料、方案计划、进展情况等信息须通过基金会官网等平台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公益活动的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 组织单位
由基金会批准开展的公益活动,按照职责分工,基金会可作为主办、联合主办、协办、支持或指导单位,公益活动管理组(或组委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作为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合规要求
1.须满足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立项条件;
2.学术交流类、教育培训类公益活动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收取注册费或培训费;
3.任何公益活动严禁夹杂商业营销活动;
4.公益活动需要颁发相关证书或授予相关牌匾的,须经基金会批准;
5.公益活动涉及到评比、达标和表彰的,依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须将相关审查事项报国家卫建委相关部门审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6.公益活动要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指定承办单位或受益方;
7.基金会根据公益活动的4种类型,总结归纳了相应的合规管理要点,具体参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实施流程操作指南》。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公益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预算制管理,经费预算须报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独立公益活动由活动管理小组(或活动组委会)审核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基金会财务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过程管理
1.前期审核。公益活动实施前,按照第七条第六款要求,对相关介质资料进行审核。
2.过程督查。
①在公益活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将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合规督导和真实性核验。
②在公益活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需要申请后续经费时,须向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小结》和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基金会公益部审核后,方可拨付后续经费。
第十四条 结项验收
公益活动完成后,活动管理小组(或活动组委会)组织收集、整理真实性证明材料,并撰写《结项报告》。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归档,基金会公益部组织验收。相关资料留存5年。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评优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活动,评为基金会年度优秀公益活动
1.能够严格执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章现象;
2.年度募集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活动资金支出超过年度募集资金量的70%以上;
3.在基金会或第三方机构组织的综合评估达到良好以上,并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4.活动资料完整,质量较高,并及时归档;
5.活动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二)惩处措施
公益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章情形的,将根据《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承办单位管理办法》等,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追责;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