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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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管理,确保秘书处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人员聘任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分为专职工作人员和非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秘书处对所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制度。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三条  聘任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基金会秘书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

(二)热爱健康促进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任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聘任岗位上正常工作;

(五)具有聘任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基金会秘书处聘任非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一)热爱健康促进公益事业,在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符合中央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兼职的管理规定;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具有为基金会建设发展献计献策的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  基金会副秘书长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

(一)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总务部、公益部、健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并实施管理;

(二)非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任务分工和承担项目第一责任联系人属性,由所属部门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并实施管理。

(三)严格落实工作时间。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为每周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为9:00~17:00;非专职工作人员为每周一、三、五(节假日除外),每日为9:00~17:00。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总务部负责人事计划、员工管理、奖惩和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办理聘任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辞职、辞退和开除等手续。

第七条  新聘任专职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由基金会秘书处所属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基金会相关法律政策、基金会章程、制度、工作流程、本岗位业务知识等。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对聘任专职工作人员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1月份前完成。入职未满3个月的工作人员、病假全年累计满6个月的聘任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第九条  聘任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总务部负责结果统计。考核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照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参加年度考核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须进行工作述职,并填写《年度聘任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秘书长审定,而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总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内容与标准。

基金会秘书处年度考核工作对象为专职工作人员,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一)考核优秀的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本年度工作表现出色,有显著成绩,为基金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3.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考核称职的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

2.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3.没有无故缺勤现象。

(三)考核不称职的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考核不称职:

1.违反法律、法规或纪律,情节严重,受到各类处罚;

2.违反基金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节严重;

3.因个人不当行为,造成基金会名誉和经济损失;

4.违反劳动纪律,全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

5.事假全年累计达到30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根据聘任工作人员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基金会秘书处对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基金会秘书处解除其聘任。

第五章  薪酬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秘书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方法》,确定相应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为退休人员的,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退休返聘人员制度规定和基金会相关规定,由双方具体约定实施。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聘任非专职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每月发放岗位工作补贴。

第六章 解聘、终止和续聘

第十七条  解聘。

(一)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基金会秘书处与聘任工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或解聘。

(二)聘任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秘书处应当解除其劳动(劳务)合同或解聘:

1.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2.在试用期间不符合聘用条件;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第十八条  工作关系终止。

聘任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作关系:

(一)劳动(聘用)合同或聘任期满,双方不再续订;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聘任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三)基金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

(四)聘任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劳动(聘用)合同或聘任期满前,因岗位工作需要,年度考核称职(含)以上的,基金会秘书处与聘任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劳动(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总务部负责修订,经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