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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公众号:中国民政

       设立专项基金是基金会动员企业、机构、慈善家乃至普通百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对于充分发掘社会公益资源,培育大众公益慈善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有个别基金会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没有理顺自身与专项基金的关系,忽视了事中事后监管,在专项基金管理方面陆续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专项基金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有的忽视了公开透明,有的偏离了公益宗旨,有的背离了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甚至还有个别专项基金借公益之名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这些行为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甚至给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民政部作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一直致力于引导和规范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专项基金存在的上述问题予以关注。从2009年至今,民政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4个规范性文件,都提出了针对专项基金的有关规范性要求。但这些文件涉及到专项基金管理的内容还不成系统。2015年12月24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点围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等问题,分别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各自在专项基金管理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专项基金谁来管
专项基金出问题,根源在于基金会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管理方面的主体地位,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有的基金会把专项基金当做“挂靠”、“合作”单位,还有的甚至将它们视为游离于基金会监管之外的“独立团队”;只负责收取管理费,不负责管理,出了事一问三不知,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因此,在“谁来管”这个问题上,《通知》突出强调了基金会在专项基金管理方面应当承担主体职责,既要发展好,又要管得住。此外,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基金会的整体监管中也应当将专项基金作为基金会的组成部分,纳入监管视野,予以必要关注。
       二、专项基金管什么
专项基金对内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要执行基金会的制度,要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对外代表基金会的形象,要冠以基金会名称,要纳入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在以往的工作中,不论基金会还是有关部门,不能说对专项基金没有管理,但关键点的把握上还不是十分明确。《通知》明确了管理的几个重要环节。对于基金会而言,首先要把好入口关;其次要管住人财物,抓好过程监督;此外还要有退出机制,定期清理,去芜存菁。对于业务主管单位而言,主要是从对基金会的监管延伸到专项基金,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给予告诫,并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于登记管理机关而言,主要是在年检和评估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关注专项基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对专项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专项基金怎么管
       《通知》针对专项基金管理的几个重点环节和薄弱之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要严把设立关,既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也要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此外,还特别突出了协议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时的重要作用。

       二是名称使用。基金会要严格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坚决杜绝专项基金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三是过程管理。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重点在财产管理使用、人员管理、印章账户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针对有些专项基金会游离于基金会控制之外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针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专项基金管理成本问题,《通知》明确要有所控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四是信息公开。基金会要将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落实到位,全面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是退出机制。基金会应当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拟终止的专项基金,基金会还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出台后,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将《通知》中的要求真真切切落实到日常监管工作中去。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做好《通知》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并将在年检和评估中强化监管责任,重点关注专项基金的活动,加大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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