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供稿:卫计委发布:2016-01-09阅读:7634次
国家卫生计生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负责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及相关司局职责的,相关司局要积极承担相应任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面向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第六条 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分为周期性项目和临时性项目。周期性项目(详见附件1)为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保留的项目,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行总数控制。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申请方案报送人事司,由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初审,经分管委领导审核,报委党组审定后,以我委名义向国务院正式申报,经国务院转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 各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当按申请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要求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制定方案,精心组织,规范实施,做到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公平公正严格(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九条 各主办单位要制定活动方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公布评选结果前,需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形成报告报送人事司,拟召开表彰大会的,应当将会议方案一并报人事司。经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核,最后由委党组审定。
第十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请相关委领导担任职务或出席活动的,应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请。涉及相关部门或委有关单位的,应当及时沟通协调。
第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和公示制度,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涉密或不宜公开等事项可以按规定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相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以委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四条 各主办单位应当按批准的项目内容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般不得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相应组织工作。确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组织的,应当事先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承担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知、报告等文件和相关宣传报道中,要准确表述主办单位和表彰项目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其他类似字样,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给予“全国最高”、“全行业最高”、“全系统最高”等层次界定。
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牌或奖状的文字表述应当与批准的名称和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项目内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司局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一)组织不力、程序不规范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四)出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不得与境外组织机构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属于向党中央、国务院或其他部门推荐先进集体或个人的,根据职能由相关业务司局按要求办理,并征求人事部门意见,需相关司局配合的,应当及时沟通协调。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4年11月17日